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院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专项经费、代管经费、对外投资、借款、捐赠、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按级次实行专人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和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章 审批人员与责任
第四条 学院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各系、行政处室、教辅单位)或经费项目(含科研课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等级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是学院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是分管部门较大资金(3万元及以下)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是学院大额资金(3万元-10万元(含))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院长是学院重大资金(10万元以上)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财务处是财务开支审核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由财务审批负责人向财务处出具授权文书,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印模。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作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六条 各部门(或项目)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部门
(或所负责项目)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
第七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或刻意规避上一级审批将业务化整为零。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的,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和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本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以及本部门委托审批人等情况定期向学院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笔迹字样,遇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九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或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有权退回并要求纠正,如不纠正,财务处可移交学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十条 各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采购、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法回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 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的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财务处对每笔经济业务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稽核,各级审批人在审批时须签署审批意见。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在纸质报销单上签字,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事业经费审批权限
(一)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的日常运行经费。
5000元及以下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30000元(含)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10万元(含)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由院长审批。
各系5000元及以下党务、行政经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经济事项应由各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重要经济事项是指:
1. 开支接待费、餐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考察费;
2.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费用。
(二)人员经费
按国家政策例行发放的财政工资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如发生变动,人事处需提交变动审批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发放。
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支付的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职工探亲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丧葬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按有关规定发放的劳务派遣人员经费以及其他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处审核后按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三)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一般为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经费,由所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
5000元及以下支出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30000元(含)支出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10万元(含)支出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支出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 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由院长审批。
(四)“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学院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出国(境)费三项经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最终由院长审批,公车运行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及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课题经费支出须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
科研经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和科研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经费
基本建设经费:学院房屋、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1. 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内资金,由财务处长依据预算审批;
2. 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追加,按学院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
学院支付工程建设资金需填制基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基建部门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监理、项目现场代表、基建计划管理人员、基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主管、财务处长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10万元及以下支出由分管基建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支出由分管基建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后,由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政策性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职工福利基金
学院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学院工会会同财务处、人事处制定计划,工会负责人审核后,由工会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二)学生奖助基金
学生奖助基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学院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体检费、党费、医疗费、一卡通等临时暂存款。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制度规定,列入代管经费需分管院领导审批。代管经费使用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其中党费支付由组织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退费审批权限
学生因退学、入伍、办理走读等事项退学费、公寓费,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银行贷款、捐赠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举办经济实体或向其他单位(含院办产业)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院党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二)借款举债
学院借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1. 学院申请借款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学院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借款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院党委会批准上报。借款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2. 支付借款利息和归还借款本金。学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本金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三)捐赠
1. 学院对外捐赠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提出对外捐赠要求,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
2. 学院接受捐赠经费的支出审批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院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处置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需要分管院领导审批的事项,同一事项如果从申请经费、借款到报销过程中,在金额和用途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异动,则只需要分管院领导审批一次。
第二十四条 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事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须附情况说明后,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票据遗失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凭证(记账联)复印件代作原始凭证。遗失票据,由当事人写详细情况说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票据遗失(如火车、轮船等凭证),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附相关支付款项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科研经费除外),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