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健全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工职院党〔202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公开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涉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议、执行、监督等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重要工作事项;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部署,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重大事项;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举措;解决影响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反映较大的突出问题的方案;全院性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
(四)学院建设、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招生计划、考试录取、人才队伍建设、群团工作、统战工作、国内外合作交流、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政策;
(五)学院机构改革、福利待遇、因公出国(境)计划等内部管理重要事项;
(六)考核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队伍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是指学院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学院管理的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等;
(三)学院科级以上干部及附属单位处级干部的培养教育、选任、管理、考核,人员调动、待遇、奖惩等;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选用和调整;
(五)学院党委管理全班子的教学单位、附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学院党委管理干部和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六)教职工招录、职级晋升、调动、培训计划等和学院年度用人计划;
(七)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先评优方案及评选结果的审定;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处理等有关事项;
(九)领导班子成员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兼职事项;
(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相关人事问题。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院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对外交流、项目合作、培训展览、赛事节庆活动等;
(二)学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维护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学院物资购置、购买服务等重大项目;
(四)学院涉及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的购置、租赁、转让和处置等重大项目;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二)学院年度预算内,除工资、水、暖、电、气一般性支出外,3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调整和使用、30万元及以上“院控经费”的使用,一次性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
(四)学院重大项目的大额贷款以及重大国有资产的监管;
(五)对大额捐赠、赞助以及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设备等的使用;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需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策。不得以主要负责人个别征求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圈阅或限定参会人员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坚决防止专题会代替党委会议作出决策,坚决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决不允许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工作的领域变成不受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个人领地”。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三重一大”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能临时动议,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会前准备,重要人事任免按组织程序进行。
(一)拟定事项。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拟定可以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听取意见。决策前,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征求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召开相关会议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师生参与度;对于选拔、任免重要干部的决策事项,在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当征求政策法规机构的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涉及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三)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提交议题的部门(单位)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当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四)会议资料。相关部门(单位)提请集体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经分管领导认可、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承办部门(单位)提前准备会议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和建设方案、决策方案、论证报告、相关会议纪要以及能够影响领导集体决策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决策决议。决策会议应当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集体讨论时,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得越过分管领导先行提出具体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明个人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讨论及表决由专人如实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备查。
(六)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当明确一名领导牵头,具体承办部门(单位)及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进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决策一经形成,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七)情况反馈。承办部门(单位)要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适时开展执行及评估工作,跟踪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按规定应该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对其业务工作负有自我监管职责,对承办事项承担直接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贯彻“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要根据相关规定分别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驻厅纪检监察组、省委教育工委的监督。
(一)提交议题的部门、单位原则上至少在集体决策会议研究前3日(特殊情况可在会前半日)将事项有关材料、文件及《重要事项报备表》报备学院纪委。对学院纪委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暂缓执行的建议要组织人员研究、论证,并将后续办理情况及时向学院纪委反馈。应向学院纪委报备而未报备或报备后审核不同意的,不得提交集体决策会议。
(二)召开集体决策会议前,学院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书面告知学院纪委,邀请学院纪委参加会议。
(三)“三重一大”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在集体决策会议后,应当按照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并将组织实施情况报备学院纪委。每一个重大事项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备学院纪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错误、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事项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作出的决定办事的;
(三)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予责任追究;
(四)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应当保密事项的;
(五)弄虚作假致使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措施
(一)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党纪政务处分。
(二)属于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负责人要代表班子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遵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向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室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明确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