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工职院党〔2020〕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依法治校能力和决策水平,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政政治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三条 学院党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党委领导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经费预算,以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以及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和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和对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强化对教学系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加强群团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带群建,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工作融入群团组织活动中。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拟订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德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订党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㈣落实与院长会前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指导督促检查教学系(部)党总支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
(八)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九)向党委报告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分管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院长应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群)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年度项目预算30(含)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整和使用;30(含)万元以上“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年度预算内一次性在300(含)万元以上的支出(工资、水、暖、电、气一般性支出除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重大捐赠,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党委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设委员7-11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会,委员中除院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组织、宣传、统战部门负责人进入党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如果临时变动,应由党政办公室重新协调会期,请示党委书记确定,并提前将更改后的会期通知各位委员。党委每年应组织召开集中听取部门、系部工作汇报会议2次,一般在每学期期末或开学前一周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4.选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5.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8.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 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群)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年度项目预算30(含)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整和使用;30(含)万元以上“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年度预算内一次性在300(含)万元以上的支出(工资、水、暖、电、气一般性支出除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重大捐赠,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级以上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四)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五)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六)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七)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八)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 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 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九)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十)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十一)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二)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五章 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群)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年度项目预算30(含)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整和使用;30(含)万元以上“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年度预算内一次性在300(含)万元以上的支出(工资、水、暖、电、气一般性支出除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重大捐赠,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年度项目预算10(含)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金调整和使用;10(含)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院专业(群)设置与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原则和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以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五)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六)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七)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八)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九)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十)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一)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 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六章 教学系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学系实行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于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进行政治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教学系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教学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
(二)廉政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教学系干部的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讨论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人选。
(四)教学系的党员队伍建设。
(五)教学系的师德师风建设及学风建设。
(六)教学系的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应由教学系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先由教学系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再提交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范围:
(一)教学系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
(二)教学系教师队伍建设。
(三)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先由教学系党总支会议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问题:
(一)规范教师引进:对引进教师的师德师和政治立场等进行严格把关。
(二)严格教材选用:选用教材的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严格学术活动:
1.学术研究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2.教师严格上课纪律,遵守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在课堂上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落实好“一会一报”制度,做好学术活动中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落实学院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教学系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教学系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由党总支会议先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六)人事调配、人才引进、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部分事项按规定向院党委、院行政有关部门呈报或备案。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八)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九)教学系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及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等事宜。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
(十一)涉及教学系重大发展和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学系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教学系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教学系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由教学系党总支班子成员参加。非共产党员的系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教学系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三)教学系党总支会议须有党总支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四)教学系党总支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院党委批复。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院党委、院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五)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如实写明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表决意见,以及会议形成的结果,并按期归档。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需要公示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报送分管院领导。
(六)如情况紧急,教学系党总支书记可采取灵活方式与党总支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学院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党总支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总支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由教学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教学系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均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四)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或经党总支会议研究提交的行政方面的重大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行政工作重要议题,由主任主持会议。也可经书记、主任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五)教学系要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书记、主任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制度;涉及教学系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书记、主任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六)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院党委、院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七)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如实写明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表决意见,以及会议形成的结果,并按期归档。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需要公示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报送分管院领导。
(八)如情况紧急,教学系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学院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一周沟通一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院长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支持副院长开展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协调配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每学期应以联席会议形式召开一次以上务虚会,务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三十三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碰头会,进行充分酝酿。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积极推行党员大会提案制度,健全学院党委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组织或部门的意见。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三)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如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学院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确需担任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
(一)建立健全学院教学系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二)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活动方式。
(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党员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想基础。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班子成员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将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学院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定期了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
(三)学院党委严格执行党务公开制度,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通报对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四)严肃执行组织纪律。凡是出现违反本细则的问题的集体和个人都要坚持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