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党组织
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夯实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基层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重点,推动学院基层党组织全覆盖。
每年由院党委组织开展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各党总支组织开展所属党支部述职评议考核。
第四条 述职评议考核应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二)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基层党组织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
(三)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四)紧紧围绕党委和学院工作大局、本部门本单位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五)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情况。
学院党委根据每年年初明确的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确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年度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注重考核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整改清单落实情况和巡视、巡察反馈中涉及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第五条 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述职可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现场述职。述职的党组织书记要紧扣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把自己摆进去,总结工作成效,主要查摆突出问题、分析产生根源,提出破解工作瓶颈的措施。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述职评议前,要对履职尽责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为述职、点评做好准备。
院党委一般以党委扩大会议的形式,听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述职。党总支以支委扩大会议或党员大会的形式,听取所属党支部书记述职。根据不同层级实际,可邀请部分熟悉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参加。
听取述职的上级党组织书记应逐一进行点评,班子其他成员可结合工作分工进行点评,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点评一般采取“一述一评”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集中点评。现场述职评议时,要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评议。述职评议后,应将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六条 将基层党建考核统一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与其他业务考核统筹开展。
述职评议前,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对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深入了解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根据不同层级党组织职责任务和工作实际,精简优化考核内容,注重实绩实效。改进考核方式,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对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党员群众等作出评价的,一般不以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的方式进行考核,不以开会发文、领导批示、记录留痕、信息宣传数量等评判工作好坏,防止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
上级党组织应依据述职评议和实地考核结果,并结合平时调研了解,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价为“较好”或以下等次的应占一定比例。综合评价意见及等次经党委研究后,向被评议考核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所在部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对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述职的党组织书记应针对述职评议考核中指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应健全经常性指导推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整改情况,避免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
第八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述职评议考核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基层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